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等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宗旨下,为激励学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同时体现择优评选的原则,制定如下评选细则。
一、参评资格
第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内容涵盖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坚持全面考核原则。主要包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别设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包括3个等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3个等次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申请参评的研究生应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研究生德育量化考核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考核标准依照《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德育量化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申请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还必须符合“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条件。
申请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还必须符合“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条件。
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期(含)以上;
(二)工作积极,认真履职,任职期间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热心为同学服务,组织协调能力强,积极参加各项文体学术科研活动,在同学中有较强的号召力,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得到师生好评;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专业学习成绩优良。
获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达到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推荐,可申报“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二条 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无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研究生奖学金。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资格。
单独命题考试录取考生、破格录取考生及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录取考生不参与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内可凭未使用过的新成果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学制年限内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在同一学年度,有资格同时申报多种奖学金,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荣誉及奖金不可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荣誉及奖金可以兼得。学业奖学金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度9月1日至评审年度8月31日,年度内获奖成果可同时用于当年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成果认定周期为研究生入学至评审年度8月31日。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可兼得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达到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申请条件并通过学院审核的,可兼得“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五条 在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二)有经查证属实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四)考试作弊;
(五)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必修课考核周期为所有已修必修课程);
(六)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七)研究生本人不进行奖学金申报(新生学业奖学金除外);
(八)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九)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十)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分认定
第七条 科研论文仅认定昆明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
仅认定已见刊的学术论文,参评时须提供期刊原件备查,并提交论文检索报告、论文封面、目录、正文和封底复印件,论文级别的佐证材料,发表时间以见刊时间为准。已在线出版或网络首发的论文等同于已见刊。
论文所属级别详见《昆明理工大学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团队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昆明理工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自科类)》中的规定,计分标准为:
期刊类别 |
计分标准 |
T1类 |
60分/篇 |
T2类 |
55分/篇 |
A1类(A类) |
50分/篇 |
A2类 |
45分/篇 |
B类 |
30分/篇 |
C类 |
10分/篇 |
D类 |
2分/篇(每次最多认定两篇) |
发表论文与所学专业方向不符的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期刊类别及计分标准按学校有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申请人本人主持的在研项目或参与导师的在研项目计分标准:
课题级别 |
计分标准 |
主持 |
参与 |
国家级课题 |
60分/项 |
10分/项 |
省部级课题 |
40分/项 |
6分/项 |
厅局级课题 |
30分/项 |
4分/项 |
校级课题 |
10分/项 |
2分/项 |
第九条 申请人本人主持的在研横向课题项目或参与导师的在研横向课题项目计分标准:
经费金额 |
计分标准 |
主持 |
参与 |
20万以上 |
25分/项 |
5分/项 |
10万-20万 |
15分/项 |
3分/项 |
5万-10万 |
10分/项 |
2分/项 |
2万-5万 |
5分/项 |
1分/项 |
2万以下 |
3分/项 |
0.5分/项 |
第十条 关于第八条与第九条的在研项目,是指在成果认定周期内在研或结题,根据项目执行期,延长期间不予认可。每次最多认定2项参与课题加分。
第十一条 参与学术会议交流的加分标准:
学术会议级别 |
计分标准 |
境外国际学术会议 |
20分/项 |
境内国际学术会议 |
10分/项 |
国家一级学术会议 |
5分/项 |
国家二级学术会议 |
2分/项(每次最多认定2项) |
如进行论文专题报告另加相应标准的50%,学术交流仅认定申请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第二作者的成果,须提交相关完会证明方可加分。
第十二条 文化科技活动与社会工作类加分标准:校级及以上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及其他加3分。院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及其他加1分。团体奖项分值取半,同一系列活动或比赛仅取最高项加分。文化科技活动与社会工作类每次参评加分上限为5分。
第十三条 各类资格证书、等级证书加分标准: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同级别其他语种)加5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同级别其他语种)加2分。TOEFL90分及以上、雅思6分及以上、GRE315分及以上加6分。如有多项语言类加分,仅认定最高一项加分。
运动员等级加分:运动健将加20分,一级运动员加15分,二级运动员加8分。如有多种项目的运动等级,仅认定最高一项加分。
裁判员证书加分:国际级裁判加40分;国家级裁判加30分;一级裁判加10分;二级裁判加5分;三级裁判加3分。如有多种项目的裁判员证书,仅认定最高一项加分。
本条内的各类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等进行加分认定时不受证书获取或考试通过时间限制,但学制内参评不同年度奖学金时同一类型同级及以下的证书不可重复认定,成果认定周期内获取的同一类型更高等级证书可以认定加分。
第十四条 关于体育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
竞赛成绩每次参评仅认定相应成果周期内一项最好成绩。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类加分标准:
授权发明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每项加16分;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每项加4分,每次参评在相应成果周期内仅能认定1项。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参照《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目录(2023版)》):
竞赛类别 |
名次 |
加分标准 |
A类 |
一等奖 |
50分 |
二等奖 |
40分 |
三等奖及其他奖 |
30分 |
B类 |
一等奖 |
30分 |
二等奖 |
25分 |
三等奖及其他奖 |
20分 |
C类 |
一等奖 |
20分 |
二等奖 |
15分 |
三等奖及其他奖 |
10分 |
D类 |
一等奖 |
10分 |
二等奖 |
8分 |
三等奖及其他奖 |
5分 |
如比赛设置的奖项名称与此标准不同,则以实际比赛设置的奖项由高到低依次与此标准进行匹配。如目录中的各项比赛下设省赛、校赛,省赛以上述标准75%加分,校赛以上述标准50%加分。团体项目主持人以100%加分,团体成员以50%加分,单项系列赛事获多个奖项仅取最高项加分。
第十七条 依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奖学金名单,如出现部分研究生积分分数相同的情况,参考研究生已修的必修课总成绩分数进行排名。如已修的必修课总成绩排名仍存在并列的情况,根据学分最高的课程成绩进行排名。如仍存在并列,则以研究生德育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在当年评奖名额空缺的情况下,积分认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新增成果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重复使用同一成果参评者,一经查实,取消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凡提供加分材料有虚假伪造情况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并按照学校研究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研究生录取总成绩予以评定。为了鼓励一志愿考生报考,对一志愿录取硕士研究生录取总成绩、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复试成绩乘以1.05后参与本专业评奖排名。
三、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任主任,研究生思政分管领导、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学金初评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并组织申报、初评、公示、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评研究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评奖申请,备齐支撑材料,按时上报学院初评委,逾期提交或补充材料不予接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院、校两级评审,两级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初评委确定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上报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按要求上报或发文。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初评委提出申诉,初评委予以答复。如对初评委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体育学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要求执行。
体育学院
2024年4月18日